VOCs是揮發性有機化合物(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)的英文縮寫。世界衛生組織(WHO,1989)對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(TVOC)的定義為,熔點低于室溫而沸點在50~260℃之間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總稱。而普遍的共識認為VOC是指那些沸點等于或低于250℃的化學物質。所以沸點超過250℃的那些物質不歸入VOC的范疇,往往被稱為增塑劑。
根據WHO定義,揮發性有機化合物(VOC)是指在常壓下,沸點50℃-260℃的各種有機化合物。VOC按其化學結構,可以進一步分為:烷類、芳烴類、酯類、醛類和其他等。目前已鑒定出的有300多種。常見的有苯、甲苯、二甲苯、苯乙烯、三氯乙烯、三氯乙烷、二異氰酸酯、二異氰甲苯酯等。甲醛也是揮發性有機化合物,但甲醛易溶于水,與其他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有所不同,室內來源_,釋放濃度也高。因此,常把甲醛與其他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分別闡述。
除甲醛以外,絕大多數揮發性有機化合物一般都不溶于水而易溶于有機溶劑。在室內它們各自的濃度往往不是很高,但是若干個VOC共同存在于室內空氣中時,其聯合作用是不可忽視的。由于它們種類多,單個組分的濃度低,常用于TVOC表示室內中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總量的。TVOC是衡量建筑物內裝飾裝修和家具等室內用品。對室內空氣質量影響程度的一項重要指標。
VOCs的治理與綜合利用:
(1)在工業生產過程中鼓勵VOCs的回收利用,并優先鼓勵在生產系統內回用。
(2)對于含高濃度VOCs的廢氣,宜優先采用冷凝/膜/吸附耦合工藝進行回收利用,并輔助以其他治理技術實現達標排放。
(3)對于含中等濃度VOCs的廢氣,可采用冷凝/膜/吸附耦合工藝回收有機溶劑,或采用催化燃燒和熱力焚燒技術凈化后達標排放。當采用催化燃燒和熱力焚燒技術進行凈化時,應進行余熱回收利用。
(4)對于含低濃度VOCs的廢氣,有回收價值時可采用吸附技術、吸收技術對有機溶劑回收后達標排放;不宜回收時,可采用吸附濃縮燃燒技術、生物技術、吸收技術、等離子體技術或紫外光氧化技術等凈化后達標排放。
(5)含有有機鹵素成分VOCs的廢氣,宜采用非焚燒技術處理。
(6)惡臭氣體污染源可采用生物技術、等離子體技術、吸附技術、吸收技術、紫外光氧化技術或組合技術等進行凈化。凈化后的惡臭氣體除滿足達標排放的要求外,還應采取高空排放等措施,避免產生擾民問題。
(7)在餐飲服務業推廣使用具有油霧回收功能的油煙抽排裝置,并根據規模、場地和氣候條件等采用油煙與VOCs凈化裝置凈化后達標排放。
(8)嚴格控制VOCs處理過程中產生的二次污染,對于催化燃燒和熱力焚燒過程中產生的含硫、氮、氯等無機廢氣,以及吸附、吸收、冷凝、生物等治理過程中所產生的含有機物廢水,應處理后達標排放。
(9)對于不能再生的過濾材料、吸附劑及催化劑等凈化材料,應按照固體廢物管理的相關規定處理處置。
RTO工藝流程圖:
分子篩吸收法工藝流程圖:
RCO催化燃燒工藝流程圖: